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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施行 反海外贿赂有法可依
来源:楚天律师发布时间:2011年05月17日作者:正义网—检察日报 高斌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跨国贿赂已经成为一种日益严重的腐败犯罪。近年来,随着中国不断融入全球经济,打击跨国贿赂也越来越成为中国面临的一项严峻挑战。于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这意味着,中国企业在海外行贿是刑事犯罪,将同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贿犯罪一样,会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惩处。

 

新法剑指中国企业海外贿赂


  跨国贿赂既包括外国企业在中国的贿赂,也包括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贿赂。从中国的反腐败实践来看,这两种跨国贿赂情形在我国均有存在。

  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有关海外贿赂的条款,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修改为: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将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罪名确定为“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

  对比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可知,增加的内容是关于海外贿赂犯罪的。这就是说,根据修订后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企业在海外行贿是刑事犯罪,将同发生在中国国内的行贿犯罪一样,会受到中国司法机关的惩处。

  “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的不规范行为虽然没有确凿的案件被查处,但经常有一些中国企业在发展中国家市场上存在商业贿赂行为的传言。”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国际经济法研究所所长程宝库表示。

  “由于此前中国缺乏打击海外贿赂的法律,使得中国企业在海外的贿赂犯罪行为无法受到惩处。这严重制约了中国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实施。”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廉政与治理研究中心主任任建明教授说。

  “完成这项立法是中国履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承担的一项义务。对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行为会产生良好的作用,有利于提升中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的形象。”程宝库指出。

  受访专家表示,刑法修正案(八)中有关海外贿赂的立法,在中国反腐败立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它清除了中国在全球化背景下,有效打击跨国贿赂犯罪法律缺失的障碍,使得反海外贿赂有法可依。

 

打击跨国贿赂有赖于法律的有效执行


  近年接连曝光的一些跨国企业在华行贿事件使中国成为商业贿赂的受害方。受访专家表示,依照中国的法律,是可以打击外国企业包括跨国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贿赂犯罪的。

  “道理并不复杂,因为这些外国公司要进入中国,就必须按照我国法律进行注册。我国的法律是可以管辖这些在中国注册的外国公司的。”任建明表示,相关的法律包括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例如,可以依据刑法相关条款,调查惩处外国公司发生在中国境内的对国家工作人员和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行贿犯罪行为。

  但是多年以来,中国始终没有在这方面进行全面执法。已有的执法主要是针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甚至,一些外国公司在中国实施了严重的贿赂犯罪并受到外国司法机关查处的,我国司法机关也没有采取有效有力的行动。

  这种案件查处不力的现实状况和我国政府高调反腐败形成强烈反差。

  “主要原因恐怕在两个方面:一是我国的法治程度还亟待提高。法治程度不高的一个表现就是立法和执法脱节。我国的司法机关没有对外国公司在中国的贿赂犯罪执行我国的相关反腐败法律就是例证。二是各级政府担心针对外国公司的反腐败行动会不利于吸引外资,吓跑外国企业。事实上,这些顾虑都是不必要的。”任建明说。

  “虽然外国对涉及中国的贿赂腐败进行了查处,但是他们并不向中国的司法机关提供相关的情报。”程宝库认为,“这暴露出国内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反应机制不灵敏。”

  受访专家一致认为,本次刑法修正弥补了中国在跨国贿赂立法方面的缺失。但是,立法只是有效打击跨国贿赂犯罪的一个重要因素。最终能否有效打击跨国贿赂犯罪,还取决于第二个重要因素,即法律的有效执行。而法律能否得到有效执行,将取决于中国司法机关的执法意愿、能力,以及必要的、有效的国际司法合作。

  “如果不能有效执行,法律就没有意义。”任建明指出。